第二章 申請推薦之資格
第 二 條:凡申請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者需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一)本會會員持有衛生署認定之專科醫師證書,且持續從事經本會認定之失智症醫療保
健工作至少一年以上者。
(二)需通過本學會主辦之『失智症核心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暨失智症評估訓練課
程』達6小時,且三年內累積之本會主辦或認可之失智症繼續教育積分時數達18小
時者,但符合第三條之要件者可不受此限『失智症進階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
訓練課程』之內容與標準,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 三 條:凡醫師符合第二條第一款之各項要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不受第二條
第二款之限制:
(一)據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並在教學醫院擔任失智症醫學臨床工作滿兩年以上,
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二)擔任失智症醫學臨床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最近5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以第一作者
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與失智症醫學相關之論文二篇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三)曾在國外進修失智症醫學一年以上,且擔任失智症醫學之相關工作滿一年以上,並
繼續從事失智症醫學之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第四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第 八 條:通過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甄審者,由本會頒發『失智症診療醫師』證書,有效
期限為3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
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第 九 條:欲申請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前
3年內,參加本會主辦或認可之失智症繼續教育課程,其累計時數需達18小
時,其中須包含本學會主辦之「失智症核心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暨失智
症評估訓練課程」(A類)達6小時。唯民國103年5月18日止申請學分認證者,仍
適用舊制學分認證及證書展延辦法,且學分申請之文件需於上述日期前(含)
寄送,以郵戳為憑。
1.下載並填妥『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申請表』/『失智症診療醫師延展申請表』
若尚未申請入會者,請連同入會申請資料一併填寫寄出。
詳情請參照入會申請辦法
2.新申請/展延:審核費用為新台幣500元整
3.檢附相關文件並郵寄至秘書處
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自由一路100號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精神醫學部
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 秘書處
4.由委員會審查,結果將再行通知。
如通過將核發『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證書,並將名單公告於網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