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失智症醫療保健照護服務之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推展失智症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本會為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認證、失智症診療醫師之推薦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均依本辦法予以認定。
第 三 條: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本會、各醫療院所、各醫學會或經認定的學(協)會主辦之有關失智症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 四 條:教育積分給予之對象:凡本會會員,接受失智症醫學之相關教育者,得由本會認定發給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非本會之會員申請者,得不受理。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及認可
第 五 條: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委會)為之。
第 六 條: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申請,主辦單位需於課程舉辦前兩週至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若申請單位欲緊急申請學分認證,該活動前3個工作天至2週內完成正式提出申請者,本學會酌收「緊急審查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第 七 條: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時,需檢具正式之申請書(如附件一),課程表及各演講題目摘要等各壹份。課程表需註明課程舉辦之時間、地點、主題、主辦單位、課程負責人與全程授課時數等。各堂課程之資料需包括授課時間起訖、演講者姓名、授課者簡歷資料等,函請本學會認可。
第 八 條:繼續教育課程之主題須與失智症醫學相關,繼續教學分,分為核心課程A類學分以及一般失智症教育課程B類學分,A類學分之核發需由教委會或秘書處主辦且認可之課程方可申請,B類學分需由教委會認定核發。
第 九 條: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討論會或教育演講者、授課者、主持人及評論者,每小時給予B類學分積分一點。
第 十 條:經本會教委會書面或教委會電子郵件認可函覆後,主辦單位得依據學員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自行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十一條: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及檢附資料,本會得不定期抽查,如有不實(如代簽名或未實際舉行等),本會得拒絕認可,並於一年內拒絕該單位之教育課程認定。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積分數之認定:
實體課程認證原則:實際課程時間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點。多天之課程,每期給予之全程總點數以最多十點為原則。
線上課程認證原則:由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台灣神經學學會、台灣精神醫學會、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等主辦之失智症相關主題的線上課程,實際課程時間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零點七點,每日課程以七點為上限。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應設實體課程出席登記簿乙冊(如附件二),或線上課程出席紀錄 (詳列各參加人員會員編號及完整姓名資訊),登記各參加人員每節出席記錄。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實體課程登記簿正本或線上課程出席佐證至本學會確認及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記錄至少七年。本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以利查覈。
第十四條: 凡申請本會教育積分之認定時,非本會會員者,本會得酌收工本費,工本費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十五條: 若因國家政策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實體課程不適合舉辦期間,得舉行線上課程。
第三章 行政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向教委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應填寫申請函,並檢具有關證件;經審查後由教委會函覆。
第十七條:教委會應定期公佈經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向本會理監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
第十八條:除教委會主辦之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外,其他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含證書之印製)悉由主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予補助。
第十九條:醫師不得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繼續教育課程之聽課,如經查明重複者,得由本學會註銷該次申請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