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
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辦法
根據理監事會2013年11月17日會議提案通過、會員大會2013年11月17日會議追認
根據理事會2009年02月22日會議修正通過
根據理事會2008年11月29日會議提案通過
根據公共政策委員會2007年11月25日會議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臨床失智症診療之專業水準,訂定「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辦法」,經本會甄審合格者頒與證書。
第二章 申請推薦之資格
第 二 條:凡申請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者須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一) 本會會員且持有衛生署認定之專科醫師證書,且持續從事經本會認定之失智症醫療保健工作至少一年以上者。
(二) 需通過本學會主辦之「失智症核心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暨失智症評估訓練課程」達6小時,且三年內累積之本會主辦或認可之失智症繼續教育積分時數達18小時者,但符合第三條之要件者可不受此限「失智症進階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訓練課程」之內容與標準,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 三 條:凡醫師初次申請,符合第二條第一款之各項要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不受第二條第二款之限制:
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並在教學醫院擔任失智症醫學臨床工作滿兩年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二、擔任失智症醫學臨床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最近5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與失智症醫學相關之論文二篇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三、曾在國外進修失智症醫學一年以上,且擔任失智症醫學之相關工作滿一年以上,並繼續從事失智症醫學之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第三章 申請推薦程序
第 七 條:申請推薦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一)本會所提供之申請表。
(二)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各兩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第四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第 八 條: 通過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甄審者,由本會頒發『失智症診療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第 九 條: 欲申請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前3年內,參加本會主辦或認可之失智症繼續教育課程,其累計時數需達18小時,其中須包含本學會主辦之「失智症核心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暨失智症評估訓練課程」(A類)達6小時。唯民國103年5月18日止申請學分認證者,仍適用舊制學分認證及證書展延辦法,且學分申請之文件需於上述日期前(含)寄送,以郵戳為憑。
第 十 條: 申請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下列表件:
(一) 本會所提供之展延申請表。
(二) 失智症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證明文件各兩份。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失智症診療醫師課程、證書發給或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認證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事會決定之。
第十二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須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