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2009年10月17日,本會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對失智症之研究,依本會組織章程設立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功能如下:
一、受本會理監事會委託,辦理有關失智症之跨院整合性研究。
二、受本會理監事會委託,辦理失智症學術研究之研討會。
三、協助及鼓勵本會會員之失智症相關研究。
四、對本會會員提供有關失智症研究之建議。
五、爭取國內失智症研究之經費。
六、負責失智症相關專業準則之研擬推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委員七至十一名。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提名,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另設諮詢顧問若干人,以協助對失智症研究事項提供意見。諮詢顧問由本委員會提名,向理監事會備查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召集人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第七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才能決議。除另有約定之外,議決事項以達成共識決為原則。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送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九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