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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章程


【教育委員會】

  • 照片說明文字

     

    教育委員組織章程
     
    2007年8月25日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  第  一  條: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對失智症之教育訓練,依本會組織章程設立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及功能如下:
    一、定期舉辦失智症相關學術活動及繼續教育,以提升會員專業知識與職業能力。
    二、編訂失智症臨床專業工作指引,並定期更新。
    三、發行失智症及相關之專業及學術刊物。
     
     *  第  三  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委員七至十一名。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

     *  第  四  條:本委員會另設諮詢顧問若干人,以協助對失智症之教育事項提供意見。諮詢顧問由本委員會提名,   向理事會備查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召集人同。 

     *  第  五  條: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六 條: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  第  七 條: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才能決議。除另有規定之外,議決事項以達成共識決為原則。
     
     *  第  八 條: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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