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公共政策委員會組織章程
(2009年10月17日,本會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對失智症之研究,依本會組織章程設立公共政策委員(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功能如下:
1.基於本會之宗旨,參與失智症相關公共政策之擬定與推動,
2.舉辦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推廣失智症專業理念。
3.拓展本會與相關團體之聯繫與合作,並促進國際交流。
4.負責失智症相關規章之研擬與推動,以提高失智症照護品質。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委員七至十一名。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另設諮詢顧問若干人,以協助對失智症公共政策與照護準則提供意見。諮詢顧問由本委員會提名,向理事會備查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召集人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第七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才能決議。除另有約定之外,議決事項以達成共識決為原則。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送請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九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